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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出艾滋被辭退怎麼回事?應該被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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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出艾滋被辭退怎麼回事,具體得艾滋是什麼情況,得了艾滋還能工作嗎?應該被辭退嗎?2017年4月7日,謝鵬以入職招聘第一名的成績進入內江市某公司,入職一個多月後,單位組織體檢,對未來滿懷期待的謝鵬沒想到,這成了他人生的一個轉折點。在檢查報告上赫然顯示着艾滋病,這下就傻眼了,工作丟了是其次,自己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因查出艾滋被辭退怎麼回事?應該被辭退嗎

因查出艾滋被辭退是怎麼回事_什麼情況

起因

HIV抗體成陽性剛入職小夥被迫“養病”

2017年4月7日,謝鵬以入職招聘第一名的成績進入內江市某公司,入職一個多月後,單位組織體檢。對未來滿懷期待的謝鵬沒想到,這成了他人生的一個轉折點。

“當時體檢結果出來後,醫生告訴我,我的HIV抗體檢測成陽性。”謝鵬說,當時自己就懵了,但抱着懷疑的心理,他提出了複檢,而後就是一段漫長的等待。6月9日,謝鵬突然收到了公司的通知,“部門主任跟我談話說因爲你入職體檢不合格,回家好好‘養病’吧”,謝鵬回憶道,當時自己真的很絕望。

此後,謝鵬多次向公司申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回到單位上班,但公司不同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讓謝鵬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後用網絡傳輸的方式傳給公司同事。當年7月27日,公司支付3000元工資後,便了無音訊。

維權

申請勞動仲裁提出雙倍工資補償申請

回到家裏的謝鵬只在網絡上尋找相關信息。他發現,我國法律規定,艾滋檢測遵循“自願諮詢檢測”原則,公司入職體檢不應包含艾滋檢測。

在律師的幫助下,謝鵬於2017年11月10日向內江市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

申請中,謝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去年4月7日至6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其中一倍工資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支付的雙倍工資暫計42000元,並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還是希望回到原來的崗位正常工作。”謝鵬說。

2017年11月27日,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審理這一勞動爭議,並在12月6日作出裁決:用人單位由於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謝鵬6月9日前的雙倍工資;6月9日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爲由與謝鵬解除了勞動關係,故不屬於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調解

簽訂勞動合同小夥重新回公司上班

“我不是公務員,但體檢卻以公務員的標準進行了HIV抗體檢測!並可能以此爲由拒絕簽約,我認爲單位存在歧視艾滋病人的情況。”不滿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結果的謝鵬,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獲得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外,還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8年1月25日,內江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後根據雙方意願決定調解結案。

謝鵬的代理律師於全介紹,2018年春節過後,法院又聯絡原告方,瞭解原告的心態和意願。在原告方表達了調解意願之後,法院將調解時間定爲4月28日、“國際勞動節”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這次調解,雙方當場達成了調解協議、簽訂了勞動合同。調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自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資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爲準,扣除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後每月不低於34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758.74元(該款項已經支付);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3,000元,此款定於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感動

同事理解支持小夥表示要努力工作

“前前後後差不多一年了!”談到本案的經歷,謝鵬感慨萬千,“現在,我終於回到了我鍾愛的工作崗位,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工作,來回饋各界傳遞給我的溫暖和力量。”

“我從勞動節後就回到了單位上班。”

那麼對於謝鵬重回公司上班,公司領導和職員又是怎麼看的呢?

據謝鵬介紹,近段時間來可以明顯感到單位的態度變化,不管是領導還是同事大家對他都很關照,態度與他剛上班的時候相比沒有多大的區別。同時,謝鵬稱,有一件事讓他很感動:“讓我意外的是,我得知單位的領導召集了部門負責人開會,參會的同事們一致投票表示願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謝鵬激動地說。

對於能取得這麼一個滿意的結果,律師於全認爲:“本案最終能夠達成調解,離不開當事人的堅持、法官的細緻工作、公司的從善如流,更離不開公司職員在內的廣大公衆的理解、關注和支持。”

艾滋病能做什麼工作

 

因查出艾滋被辭退怎麼回事?應該被辭退嗎 第2張

艾滋病能做什麼工作?

HIV感染者處於無症狀期時,沒有出現艾滋病症狀的特異性,身體狀況視個人體質的差異,或多或少可以從事一定的體力勞動。可是,HIV本身的傳染性會使健康人受到潛在的威脅。所以,本着對他人、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有些工作不適宜由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來承擔。

例如,醫護人員,醫院內的保潔、護理工人,由於其本身承擔和病人健康息息相關的工作,存在傳染的可能。

託兒所、幼兒園工作同樣不適宜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來做。幼小的兒童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在日常的生活、玩耍中容易碰傷,摔傷等,破損的皮膚和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發生接觸就會存在感染的風險。

同樣,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也不宜從事餐飲業的工作。餐飲業操作間的刀具、利器較多,發生劃傷的機會多,會使同事或顧客增加感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