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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沒滿一年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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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孩子不滿1歲,可以離婚

孩子沒滿一年能離婚嗎1

只能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原則上不得訴訟離婚,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孩子沒滿一年能離婚嗎
  

一、小孩不到一歲是否可以離婚

1、小孩不到一歲可以離婚,協議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小孩不到一歲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必須由女方起訴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孩子未滿一週歲男方能否起訴離婚

孩子未滿一週歲時,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但如果有法院認定爲有必要離婚的除外。

三、孩子未滿一週歲離婚孩子歸誰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3、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所以如果孩子兩週歲以下的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孩子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應儘可能舉證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十週歲以上的如能獲得孩子願意跟隨男方生活的意見將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有利。

孩子沒滿一年能離婚嗎2

孩子一歲可以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可以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公民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情形除外。

一、對方拒絕離婚怎麼辦

對方拒絕離婚,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雙方感情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律規定應當准予離婚。但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並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孩子沒滿一年能離婚嗎 第2張
  

二、起訴離婚要哪些時間限制呢

起訴離婚的時間限制具體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老公懷孕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起訴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1、最低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哪些情況禁止結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哪些情況屬無效婚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4、婚姻可以撤銷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