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離婚是指夫妻婚姻生活不和諧,因此雙方需要解除婚姻關係,關於離婚我國有對應的法律規定,其中有説明符合怎樣的條件可以離婚,也有説明怎樣情況下不可以離婚,現在分享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1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6、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2
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
1、無法提供原證件
如果夫妻兩個人辦離婚的時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結婚證件,那麼是無法辦理離婚的。
2、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在離婚的時候,都會詢問夫妻之間要離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為一些小事,無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那麼是不允許離婚的。
3、分居沒有超過兩年
法律意義上如果分居時間長,可以判定夫妻之間已經感情破裂,但是未滿兩年的,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的。
4、女方懷孕期
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除非特殊情況。
5、有一方不同意
離婚也是需要雙方自願的,如果達不成雙方的共同意願,不可以協議離婚,但可以訴訟離婚。
6、軍人家庭
如果和軍人結婚了,那麼在離婚之前一定要徵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沒有什麼重大錯誤的,是不允許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係。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不允許提出離婚的條件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3
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離婚率高的當下,新婚姻法對於離婚也給出了新的規定,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以下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1、無法提供原婚姻證件
新婚姻法規定,對於不能出示證明當事人二者是夫妻關係的相關證件證明,那麼是無法辦理離婚的。也就意味着雙方必須要有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的紙質相關證明材料,才可以辦理離婚。
2、夫妻感情未破裂
夫妻雙方離婚,是在婚姻關係破裂的前提下,才能夠准許離婚。若是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無法提供證明兩人婚姻生活裏感情破裂的證據,那麼法律上是不允許離婚的。
3、分居未滿兩年
如果是已經分居,那麼當事人就需要拿出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明,一般來説分開生活滿了兩年,就可以判定沒有感情了。注意前提是這兩年都不曾在一起住,而不是斷斷續續滿兩年。
4、一方不願意
離婚必須是雙方自願的,若是有一方不願意,或者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離婚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自願離婚的才可以。
5、女方懷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時候,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請求。當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這段時間有權提起離婚但是男方沒有,除特殊情況外。
6、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要求,那麼必須徵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二、離婚新規定六條
根據婚姻法最新更改的離婚規定,其中具體給出了2019年離婚新規定六條:
1、必須是自願離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必須是自願的.,然後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會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的,然後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進行適當處理,之後發給離婚證。
2、財產支配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子女贍養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4、哺乳期子女贍養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女方懷孕期間不準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其它離婚規定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新婚姻法離婚條件
1、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章第32條規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但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那麼滿足以下三項條件,可以申請申訴離婚:
(1)原告一方必須是合法夫妻,如果是重婚、未到法定年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不予離婚;
(2)所在區域必須是法院的管轄區域內;
(3)離婚的被告方一定要明確。
2、滿足以上3個條件後,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接到通知後,首先會進行調解處理。如果不能調解的,就會直接開庭審理。如果有以下五種情況的,法院調解無效後會直接准予離婚:
(1)夫妻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准予離婚;
(2)夫妻有重婚或與他人長期同居的,准予離婚;
(3)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的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准予離婚,不過,這種情況一定要保留分居的證明;
(5)一方被宣告失蹤,已經找不到人的准予離婚。